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

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
一、選舉規則
第一章會員和會
第1條 小會決定召開會員和會時,應於兩星期前公佈,並在該期間內主日宣佈之。
第2條 前條公布應同時公佈在籍現有陪餐會員名冊,有異議者應於 公告後七日內提出,由小會補正之。
第3條 轉入會員籍滿三個月始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。以會員和會開會之日為準,三個月以入籍登錄日為起算。
第4條 一年以上未參加所屬教會主日禮拜者,經小會決議後列為不在會員,不計算為在籍現有會員數。
第5條 會員因服兵役,旅行外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者,事經會員和會前之小會認定者,得扣除其名額。
第6條 被宣告停止會員權者喪失會員資格。
第7條 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。
第8條 選舉後小會應保存選票六個月,以備中會檢查。
第9條 選舉後小會應公告兩個星期,在公告期間中有異議者,應向小會提出理由及證據,不實者應受處分。
第10條 不按規定辦理選舉者無效。
第二章長老、執事之選舉
第11條 長老、執事之選舉,應由該教會小會議長主持。
第12條 長老、執事就任時須具有下列條件:
一、執事:陪餐滿二年者。
二、長老:曾任執事滿二任以上者,但情形特殊經中委會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受聘在教會或其附屬機構領薪工作者,不得擔任該教會長老、執事。
第13條 小會得推薦應選人數以上之候選人。
第14條 選舉長老、執事之會員和會,須有在籍現有陪餐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得票為當選。
第15條 長老、執事之選舉採全數連記法,選票應於會中開票,得票未達法定票數時,應徵求在場會員過半數以上同意,舉行第二次或第三次之選舉。但在場會員數不得少於成會之法定人數。
第16條 三次未能選出預定人數時,除另召開會員和會外不得再繼續進行選舉。
第17條 當選公告後無人異議者,應在三個月內舉行設立或就任,否則無效。

台中忠孝路長老教會長執選舉辦法
1998年9月2日小會決議
一、長執的角色:
長執是教會的屬靈領導,治理教會的著眼點,是照上帝的心意行事。長執會是「同工會」,會友、長執與牧師關係是生命共同體的關係,是互補角色的同工。
二、長執的產生:
1、由提名委員會(由小會員擔任)經由特別的禱告會,以向上帝負責的態度,審慎提名推薦長執候選人,提名委員會以無記名方式投票,得票數達提名委員會出席三分之二成為長執候選人,提名委員會的投票以三次為限,長執候選人除所需名額外,可增加數位候補人名單。
2、確定提名推薦名單之後,委由主任牧師和一位長老代表告知被提名者,並明示委身的內容,然後給予一個禮拜的時間禱告尋求,再決定是否接受提名。
3、被提名者經過禱告尋求,也願意委身事奉,決定接受提名,然後送交信徒和會,讓會員投票選出。